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退換貨政策

一、法源依據

本退換貨政策係依據《消費者保護法》第19條及行政院公告之「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」訂定。


二、鑑賞期(解除權)說明

1. 常溫商品(玻璃罐頭類)

本公司販售之常溫保存商品(如辣椒醬、醬菜等玻璃罐裝食品),因非屬易於腐敗且保存期限較長之商品,消費者依法享有商品到貨後7日內解除契約之權利(鑑賞期)

但應注意:

  • 鑑賞期係供消費者評估商品是否符合需求,非供試用或食用
  • 退貨商品須符合本政策所列之退貨條件

2. 冷凍商品

本公司販售之冷凍商品,因屬保存條件嚴格、易因配送或保存環境影響品質之食品,依「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」,屬合理例外情形,不適用7日鑑賞期


三、鑑賞期退貨條件(適用常溫商品)

消費者如於鑑賞期內行使解除權,應符合下列條件:

  1. 商品須為全新未開封狀態
  2. 商品、贈品、內外包裝須完整無缺
  3. 不得有任何使用、開封、食用或影響再販售之情形

📌 基於食品衛生安全考量:
食品一經拆封,除商品本身存在瑕疵外,恕不接受退貨。


四、瑕疵商品與例外處理(不限鑑賞期)

如有下列情形,消費者得於收貨後儘速通知本公司辦理退換貨,不受7日鑑賞期限制:

  1. 商品與訂單內容不符
  2. 商品缺件或贈品遺漏
  3. 商品於運送過程中嚴重損壞(如玻璃破裂、滲漏)
  4. 商品品質異常(如變質、異味)
  5. 冷凍商品明顯失溫

經本公司確認屬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者,將提供換貨或退款,並由本公司負擔相關費用。


五、退貨申請與舉證責任

為釐清責任歸屬並保障雙方權益,消費者應配合:

  1. 於收貨後2日內完成開箱檢查
  2. 開箱過程全程錄影並拍照存證
  3. 提供訂單資訊(姓名、電話、訂單編號)
  4. 提供問題說明及相關影像資料

📌 如未能提供相關佐證資料,本公司得保留受理與否之權利。


六、不受理退換貨之情形

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恕不受理退換貨:

  1. 商品已開封(非商品瑕疵情形)
  2. 因個人口味、氣味、主觀認知差異
  3. 因消費者保存不當導致商品變質
  4. 外包裝輕微凹陷或髒污,且不影響商品品質
  5. 商品與網站圖片因拍攝或螢幕顯示產生之合理色差
  6. 超過鑑賞期(常溫商品)或逾合理通知期間
  7. 無法提供開箱影片或相關證明資料

七、退貨方式與費用負擔

    1. 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(如商品瑕疵、錯誤出貨等)
      退貨或換貨所生之相關費用,均由本公司負擔。
    2. 消費者依鑑賞期行使解除契約權利時
      消費者得依 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 規定,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無須說明理由解除契約。
      退貨所生之必要費用,除法令另有規定或因消費者責任所致者外,由本公司負擔
    3. 下列情形,消費者應自行負擔退貨費用,或本公司得自退款中扣除相關費用:
      • 商品已開封、食用、或因保存不當致變質
      • 商品包裝毀損、配件不全,影響再販售
      • 明顯逾越檢查商品必要程度之使用
      • 因消費者個人因素(如重複購買、口味不符等)提出退貨,且商品狀態已不具再販售價值
    4. 食品類商品之特別說明
      本公司販售之商品多屬食品,基於食品安全與衛生考量,除商品本身有瑕疵外:
      • 一經開封,原則上不接受退貨
      • 如屬依法得排除七日鑑賞期之商品(如易於腐敗、保存期限較短或已客製化處理之商品),將於退換貨政策頁面明確標示,並不適用鑑賞期規定。
    5. 退貨方式
      消費者申請退貨時,應保持商品完整(含外包裝、發票、贈品等),並依本公司指示辦理寄回事宜。

八、特別聲明

  1. 食品屬消耗性商品,退貨商品須符合未開封且可再販售之狀態
  2. 本公司對於退換貨申請之最終審核保有決定權
  3. 如有異常退貨或濫用消費權益之情形,本公司得拒絕交易或提供服務
  4. 本政策如有未盡事宜,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


九、客服資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