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法源依據
本退換貨政策係依據《消費者保護法》第19條及行政院公告之「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」訂定。
二、鑑賞期(解除權)說明
1. 常溫商品(玻璃罐頭類)
本公司販售之常溫保存商品(如辣椒醬、醬菜等玻璃罐裝食品),因非屬易於腐敗且保存期限較長之商品,消費者依法享有商品到貨後7日內解除契約之權利(鑑賞期)。
但應注意:
- 鑑賞期係供消費者評估商品是否符合需求,非供試用或食用
- 退貨商品須符合本政策所列之退貨條件
2. 冷凍商品
本公司販售之冷凍商品,因屬保存條件嚴格、易因配送或保存環境影響品質之食品,依「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」,屬合理例外情形,不適用7日鑑賞期。
三、鑑賞期退貨條件(適用常溫商品)
消費者如於鑑賞期內行使解除權,應符合下列條件:
- 商品須為全新未開封狀態
- 商品、贈品、內外包裝須完整無缺
- 不得有任何使用、開封、食用或影響再販售之情形
📌 基於食品衛生安全考量:
食品一經拆封,除商品本身存在瑕疵外,恕不接受退貨。
四、瑕疵商品與例外處理(不限鑑賞期)
如有下列情形,消費者得於收貨後儘速通知本公司辦理退換貨,不受7日鑑賞期限制:
- 商品與訂單內容不符
- 商品缺件或贈品遺漏
- 商品於運送過程中嚴重損壞(如玻璃破裂、滲漏)
- 商品品質異常(如變質、異味)
- 冷凍商品明顯失溫
經本公司確認屬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者,將提供換貨或退款,並由本公司負擔相關費用。
五、退貨申請與舉證責任
為釐清責任歸屬並保障雙方權益,消費者應配合:
- 於收貨後2日內完成開箱檢查
- 開箱過程全程錄影並拍照存證
- 提供訂單資訊(姓名、電話、訂單編號)
- 提供問題說明及相關影像資料
📌 如未能提供相關佐證資料,本公司得保留受理與否之權利。
六、不受理退換貨之情形
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恕不受理退換貨:
- 商品已開封(非商品瑕疵情形)
- 因個人口味、氣味、主觀認知差異
- 因消費者保存不當導致商品變質
- 外包裝輕微凹陷或髒污,且不影響商品品質
- 商品與網站圖片因拍攝或螢幕顯示產生之合理色差
- 超過鑑賞期(常溫商品)或逾合理通知期間
- 無法提供開箱影片或相關證明資料
七、退貨方式與費用負擔
- 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(如商品瑕疵、錯誤出貨等)
退貨或換貨所生之相關費用,均由本公司負擔。 - 消費者依鑑賞期行使解除契約權利時
消費者得依 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 規定,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無須說明理由解除契約。
退貨所生之必要費用,除法令另有規定或因消費者責任所致者外,由本公司負擔。 - 下列情形,消費者應自行負擔退貨費用,或本公司得自退款中扣除相關費用:
- 商品已開封、食用、或因保存不當致變質
- 商品包裝毀損、配件不全,影響再販售
- 明顯逾越檢查商品必要程度之使用
- 因消費者個人因素(如重複購買、口味不符等)提出退貨,且商品狀態已不具再販售價值
- 食品類商品之特別說明
本公司販售之商品多屬食品,基於食品安全與衛生考量,除商品本身有瑕疵外:- 一經開封,原則上不接受退貨
- 如屬依法得排除七日鑑賞期之商品(如易於腐敗、保存期限較短或已客製化處理之商品),將於退換貨政策頁面明確標示,並不適用鑑賞期規定。
- 退貨方式
消費者申請退貨時,應保持商品完整(含外包裝、發票、贈品等),並依本公司指示辦理寄回事宜。
- 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(如商品瑕疵、錯誤出貨等)
退貨或換貨所生之相關費用,均由本公司負擔。 - 消費者依鑑賞期行使解除契約權利時
消費者得依 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 規定,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無須說明理由解除契約。
退貨所生之必要費用,除法令另有規定或因消費者責任所致者外,由本公司負擔。 - 下列情形,消費者應自行負擔退貨費用,或本公司得自退款中扣除相關費用:
- 商品已開封、食用、或因保存不當致變質
- 商品包裝毀損、配件不全,影響再販售
- 明顯逾越檢查商品必要程度之使用
- 因消費者個人因素(如重複購買、口味不符等)提出退貨,且商品狀態已不具再販售價值
- 食品類商品之特別說明
本公司販售之商品多屬食品,基於食品安全與衛生考量,除商品本身有瑕疵外:- 一經開封,原則上不接受退貨
- 如屬依法得排除七日鑑賞期之商品(如易於腐敗、保存期限較短或已客製化處理之商品),將於退換貨政策頁面明確標示,並不適用鑑賞期規定。
- 退貨方式
消費者申請退貨時,應保持商品完整(含外包裝、發票、贈品等),並依本公司指示辦理寄回事宜。